方位标志的作用
?指明某个区域内较深的水域在标志的同名侧;
?指明通过危险物时安全的一侧;
?引起对航道中的某些特征如航道弯头、河流汇合处、分支点或浅滩尾端等的注意。
方位标志的辨认
**标是垂直的两个黑色圆锥形,可按“上北下南,内西外东”原则辨认。即为北方位标的**标锥尖均向上,标身黑色位置亦在黄色上部;南方位标的**标锥尖均向下,标身黑色位置亦在黄色下部;西方位标**标的两个锥尖均向内,标身黑色位置亦在黄色内部;东方位标**标的两个锥尖均向外,标身黑色位置亦在黄色外部。
方位标志发光器的闪光次数则可以和时钟联系起来记忆,南标外加一长闪,北标连续快闪或甚快闪
发光的助航标志
1.灯塔:灯塔大都是建在重要航道的附近的岛屿或陆岸上,是塔状建筑物,塔身涂有显著颜色,**部装有强力光源,夜间发射规定颜色和性质的灯光。一般装有雾警设备,在能见度不良时,航标遥控,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,以引起来往船只的注意。有的灯塔还设有无线电装置,提供船舶定位或导航用。灯塔有专人看守。
2.灯桩:灯桩与灯塔的作用相同,但构造简单。一般是用钢架、混凝土或石块砌成的建筑物,**部装有发光的装置。照射距离较近,分有人看守和无人看守两种。
3.灯船:灯船大多设置在不能设置灯塔的重要航道附近,用以指示船舶进出港或指示浅滩等险区。多涂红色,两侧标有灯船名称或号码。有的灯船还装有雾警设备等。海图上灯船用符号表示,其位置在符号底部的圆圈中心。
4.灯浮标:浮标大多设在无法设置灯塔的港口、航道或内河上,用来指示航道或障碍物的位置,灯浮标下装有沉锤或铁锚等设备。有的灯浮标装有不同形状的**标,以便于区别。
国际浮标制度
国际航标协会(IALA)经过长期研究和反复协调,在1980的*10届国际航标会议上确定了完整的国际浮标制度。又称国际浮标系统(buoyage system),是**或地区在设立助航标志时必须遵守这一规定,船舶必须按这一规定所标示的可航区域航行。
国际浮标系统的区域划分
将世界分为2个区域,执行2种制度。A地区(左红)(region A)和B地区(右红) (region B),航标遥控,或称为A制度和B制度(见下图所示)。B地区包括美洲和亚洲的日本、韩国、菲律宾,内蒙古航标,其余地区均为A地区。
A地区和B地区的区别仅在于两种侧面标志的颜色、**标颜色、灯光颜色正好相反。
⒉ 国际浮标系统适用的助航标志
除灯塔、扇形光灯标(光弧灯)、导灯(导标)、叠标、灯船及大型助航标志外的一切固定和浮动标志。即灯塔、扇形光灯标(光弧灯)、导灯(导标) 、叠标、灯船及大型助航标志可自由设置,其余标志的设置必须遵守国际浮标系统的规定。
⒊ 国际浮标系统使用的浮标形状
见下图,航标遥控,自左到右分别为罐形、锥形、球形、柱形和杆形等五类。
分白、红、绿、黄四类,见下图自左到右排列。红光和绿光为侧面标志**,黄光为**标志**;白光用于其它类型的标志,并以发光节奏加以区别。